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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债权异议书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异议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火车站站前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2310 XC。 法定代表人:陈晓义。 异议请求:异议人对湖北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债权审查认定的公告》中关于债权表(十)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王宝金、胡仁国、王光华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对湖北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债权审查认定的公告》中关于债权表(十)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异议人主张该认定与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0)鄂05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直接冲突,且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已超过法定时效,更因该项目涉及的债务已经由异议人承担,管理人直接确认债权归属实际施工人错误,严重侵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生效债权确认判决已明确异议人享有相应债权和法定优先受偿权。 根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0)鄂059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已经确认异议人享有债权160231522.31元,其中优先受偿债权4500万元。且明确认定异议人作为合法承包人,对中振公司享有债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4500万元。判决书中仅确认异议人与中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债权归属,未提及王宝金等三人为债权人。管理人直接认定王宝金等三人直接享有债权,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相悖。 二、管理人擅自变更债权归属违反法律程序,即已决债权不得重复审查。 管理人已对异议人债权进行确认,生效判决已明确异议人债权范围,管理人无权以“挂靠关系”为由否定司法裁决的效力。王宝金等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其申报债权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中振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债权债务剥离意向协议与刑事判决书内容均没有认定挂靠关系。管理人仅现有证据即推翻法院判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严格适用条件。因此,王宝金等三人对原判决认定内容不符,管理人直接认定债权明显缺乏依据。更不应以通知方式要求异议人提起诉讼,而是应不予认定王宝金等三人债权。 三、王宝金等三人申报债权已过法定时效,逾期申报无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中振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于2020年1月17日启动,管理人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也明显已过三年。而且,王宝金还作为东瓯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王宝金等三人于2025年才申报债权,远超法定时效且未提供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确认。 四、王宝金等三人部分行为导致异议人巨额款项被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刘海波(2018)鄂0503执750号、陈光楷(2019)鄂0503执934号、晏世双(2018)鄂0502执754号、曾波荣(2021)鄂0502执保390号、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2024)鄂0502执118号、赵百桂(2024)浙0382执1184号、宜昌市西陵区大地模板经营部案件等均是该项目形成的关联债务,执行金额达数千万元,且有部分已经从异议人处划扣。管理人将债权直接确认给王宝金等三人,却将债务归责于异议人,导致异议人单方面承担义务而无权享有权利,违反《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及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规定。 五、管理人认定逻辑自相矛盾,且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生效判决已确认异议人享有4500万元优先债权,管理人却在债权表(十)中将该部分债权剥离并转移至实际施工人名下,导致同一债权被重复分配,违反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原则。且案涉项目形成的债权已经通过法院发函给管理人,要求管理人协助执行并分配。如管理人将异议人名下债权转移至所谓实际施工人,使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挑战司法权威,破坏破产财产分配秩序。 六、本次发布的《关于债权审查认定的公告》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希望你们迅速改正,并请你们自重,难道你们一点都不敬畏法律? 综上,对王宝金、胡仁国、王光华三人的申报的债权应不予认定,而不是由异议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湖北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异议人: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日期: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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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陈晓义
发信时间:
2025/5/10 18:24:20
【信件回复】
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义): 您好!2025年5月10日,您通过宜昌市三峡坝区法院院长信箱反映对湖北中振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债权审查认定的公告》中关于债权表(十)的认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对王宝金、胡仁国、王光华申报的债权不予认定。针对上述信访事项,经本院认真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认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温州东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本院予以受理,并将于近期开庭。本院将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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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8/6 8: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