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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工资确认为普通债权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关于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工资确认为普通债权异议信访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三峡坝区法院邓院长: 我是原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部副部长范守成(后期挂名监事),2011年12月入职,入职时已约定工资标准,2017年8月离职。2024年11月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宣布破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是2011年政府招商引资进来项目,相关项目规划、环评、安评等批文都已完成,政府安排项目生产地址白洋工业园田家河片区,并经相关程序公开拍卖获得土地(并获得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土地补贴2400万元,国家项目补贴2000多万元),生产无水草酸项目,截止2014年底,项目基础设施以及厂房及配套设施已完成,设备也已陆续进场。此时,2015年省政府出台政策将公司纳入关停名单(由于项目地址紧邻长江1公里内),导致正在进行的各种融资业务暂时搁置,公司股东(郑帮华、严萌、余凤江、王洪、聂佳林)集体商议后决定,停发全部员工工资,借此给政府一定压力,希望政府帮助解决融资问题。 由于宜昌市政府一直没有出台关闭企业的后续政策,导致融资困难,从而引发设备供应商的诉讼。职工工资在当时也是有资金支付的,但没有支付,股东口头承诺一定不差职工工资,工资停发后继续上班,也是认为公司还有前途。2024年公司被强行破产,并不是管理人员的工作失职造成的,破产管理人强行将冉迎玖、朱忠权、范守成、王德州(4人只是打工的,没有股份)等4人经过宜昌高新区劳动监察部门和三峡坝区法院裁定工资拆分为优先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此举是不合理的(4人工资只是正常的基本工资,没有绩效奖金也没有其他非正常收入)。破产管理人认定我们是高管人员应该将工资拆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此与基本事实不符,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股东分别担任,公司两名监事只是打工人,具体做实事的,从未参与企业决策。项目建设阶段不存在高额工资,没有绩效奖或其他收入(股东只是承诺投产后补偿待遇),一直到公司破产仍在建设阶段,并未投产产生效益; 2、公司破产是由于省政府将公司列入长江沿线关停名单,导致所有进行中的融资中断从而造成项目停滞; 3、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案号:《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告知书》(宜高执(劳)监催(2017]B1号)和《宜昌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告知书》(宜高综执(劳)处催字(2022]7号),并由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均依法进行行政裁定[(2017)鄂0591行审9号和(2018)鄂0591执23号]。上述文书不能执行,当时由于政府干预不能拍卖资产导致不能执行; 4、2024年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的职工工资,一个独立的主体案号,选择性拆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明显程序违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依法、公正地管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其权利来源于法院指定和法律授权,而非自行创设规则。其核心任务是核实债权、执行法定顺序,而非重构债权性质或顺序。破产管理人直接一纸告知书通知拆分职工债权,擅自为之,属于程序违法。 5、2016年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是股东们的行为,不是我们4人名义上高管能够决定的,企业由股东行使决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这体现了破产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即判力的尊重。管理人若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存在错误,或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等形式虚构债权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该裁决。管理人无权直接对生效文书进行修改、分拆或否定。一旦法院裁定撤销裁决,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异议,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现在破产管理人直接否定并分拆生效文书,已经是程序违法。破产管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私自拆分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勤勉尽责”和“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 目前公司破产清算,导致我的职工债权,拖了7年之久的工资至今没有保障,请求院长大人依据实际情况,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我已向承办法官书面诉求多次,口头回复要我另外提起诉讼)。 具体诉求: 1、请求责令破产管理人立即纠正错误,将本人生效的法律文书工资债权全部确认为职工优先债权并予及时清偿; 2、请求按实发工资追缴社保差额及公积金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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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范守成
发信时间:
2026/2/10 14:11:45
【信件回复】
范守成: 您好!2026年2月10日,您通过院长信箱途径反映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将职工工资确认为普通债权提出异议。针对上述信访事项,经核实,现答复如下: 此前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对《职工债权表》进行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对于《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且经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信访人已就已经公示的职工工资债权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其余与职工债权相关的社保、公积金等数据,管理人正在进一步核实过程中。后续如信访人对职工债权(含社保、公积金)仍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一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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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28 15:16:09
【信件回复】
范守成: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已将您的材料转本院执行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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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6/2/12 17: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