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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口舌之快”引纠纷 “法院+综治”解纷争

2025-01-13 15:1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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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时代微信群聊天、朋友圈互动已成为大众日常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和主要方式但也有人因起争执后忍不住在微信群里“贴脸开大”口无遮拦殊不知你的一时“口舌之快”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惹来不小的麻烦。近日,三峡坝区法院会同高新区综治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群骂人而引发的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

案件详情:

老胡是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老黄是该小区业主,二人因小区化粪池的招标价格引发争议,事后均在业主群发表了过激言论。老胡认为自己为小区业委会尽心尽力,却遭到老黄的污蔑,一时气愤之下,将老黄起诉至法院。

为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经与原、被告沟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三峡坝区法院将案件委派至高新区综治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我院返聘至宜昌高新区综治中心的退休法官陈红秀担任此次案件的调解员,通过微信方式分别对原、被告开展劝说疏导、释法明理工作。面对执拗的老胡,她翻出过往小区建设中他的点滴付出,肯定其功劳,再循循善诱,安抚其激动情绪;面对气头上的老黄,她则以温和口吻剖析事情始末,让他换位思考,理解老胡的不易。一次次信息的发送、一回回语音的沟通,她释法明理,将晦涩法律条文掰碎揉开,融入日常情理之中。历经数轮周旋,才终于促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让这场风波得以平息,案件妥善了结。

三峡坝区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法院+综治中心”在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及时化解,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质司法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社交平台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社交平台中发表言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