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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赚钱?法院:可“刑”

2023-12-15 14:2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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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哥:小龙,把你银行卡借给我用,我给你钱!

小龙:哥,你用这干啥啊?

卡哥:我就刷一下流水,转转账,让你也赚些钱!

小龙:行,谢谢哥带我赚钱!

这种“不劳而获”的做法到底行不行?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理这样一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曾某、阮某、李某分别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后用于接收涉诈资金并取现共计288余万元,并分别从中获取500元至16700元不等作为酬劳,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曾某、阮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使用,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社会管理秩序,也使得自己因一时贪念而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在此提醒大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对“高额回报”心存侥幸,提高法律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否则铸成大错悔之晚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