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被告宜昌某健身公司因侵权赔偿1500元,该案为广大公司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公司不再经营且办理注销登记,其名下的官方网站依然可能侵权。
此前,北京某传媒公司拍摄了一部以乡村生活为主题的电影,并依法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结束后该电影仅在爱奇艺上映独播。近日,传媒公司发现该电影居然出现在一个未授权的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线观看。在查询了ICP备案信息之后,传媒公司确认侵权人是宜昌市的一家健身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健身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当时为发展公司业务开办了这个网站,但现在健身房早就关门了,公司也已经注销了,这个网站现在没有人维护,公司对发布的侵权内容并不知情。
经法院查明,健身公司确实没有对该网站进行运营,但因未及时注销网站,健身公司仍是该网站的所有人。经调解,健身公司最终赔偿15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在浏览该健身公司的网站时发现,原本应该是发布健身业务的网站,此时被不法分子冒用其“名”变成了某某影院,专门用于发布视频,其网页显示着不少影视作品,甚至还有涉黄信息。无人看管的网站除了会被不法分子注册为视频网站以外,还有可能摇身一变网络赌博和诈骗网站,网友浏览这些网站极易参与赌博或者遭受诈骗。对此法官提醒,网站运营者有履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如果域名或服务器到期且不打算继续经营,网站运营者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消极履行该义务,不仅会导致罚款等相应行政责任,更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蒙受经济、商誉损失。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一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是对权利人财产权利的侵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样的行为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法条链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